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建,298,201512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29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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