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石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0,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