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建,36,201512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太韋化學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讚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世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欽
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趙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