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6號
原 告 J-POWER SYSTEM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Yoshinobu KOIZUMI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MASAYUKI HYOD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
黃台芬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湯東穎律師
何信毅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黃朗倩律師
李昱葳律師
陳玫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如附表所示項次「原判決內容」欄應分別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
│項次│應予更正之欄位│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
├──┼───────┼──────────────┼──────────────┤
│1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肆仟肆佰壹│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壹億貳仟玖│
│ │ │拾捌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及新臺│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圓及│
│ │ │幣參仟捌佰參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壹萬肆仟壹│
│ │ │拾伍元,其中日幣肆仟肆佰壹拾│佰肆拾玖元,其中日幣壹億貳仟│
│ │ │捌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以判決確│玖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圓│
│ │ │定日台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以判決確定日台灣銀行牌告即期│
│ │ │折算新臺幣,暨均自判決確定翌│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暨均自判│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 │ │五計算之利息。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
│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餘之訴駁回。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
│ │ │餘由原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
│ │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
│ │ │仟陸佰柒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仟零肆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
│ │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
│ │ │新臺幣伍仟零壹拾捌萬陸仟為原│臺幣陸仟壹佰貳拾柒萬陸仟元為│
│ │ │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
│2 │第43頁倒數第2 │日幣899萬圓(179,800,000÷2 │日幣8990萬圓(179,800,000÷2│
│ │行以下至第44頁│=89,900,000),加計營業稅5%│=89,900,000),加計營業稅5%│
│ │第1行 │後,計日幣943萬9500圓(計算 │後,計日幣9439萬5000圓(計算│
│ │ │式8,990,000×1.05﹦9,439,500│式89,900,000×1.05﹦94,395,0│
│ │ │) │00) │
├──┼───────┼──────────────┼──────────────┤
│3 │第47頁第⒋段第│3275萬5114元(計算式:10,932│新臺幣2160萬1385元(計算式:│
│ │2-5行 │,795﹢8,437,844﹢13,384,475 │10,932,795﹢8,437,844﹢2,230│
│ │ │﹦32,755,114),加計營業稅5%│,746﹦21,601,385),加計營業│
│ │ │後,計新臺幣3439萬2870元(計│稅5%後,計新臺幣2268萬1454元│
│ │ │算式32,755,114×1.05﹦34,392│(計算式21,601,385×1.05﹦22│
│ │ │,87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81,4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4 │第50頁第㈢段第│日幣4418萬7363元 │日幣1億2914萬2863圓 │
│ │2行 │ │ │
├──┼───────┼──────────────┼──────────────┤
│5 │第50頁第㈢段第│新臺幣3832萬5565元 │新臺幣2661萬4149元 │
│ │4-5行 │ │ │
├──┼───────┼──────────────┼──────────────┤
│6 │第51頁第六段第│日幣4418萬7363圓及新臺幣3832│日幣1億2914萬2863圓及新臺幣 │
│ │3-4行 │萬5565元,其中日幣4418萬7363│2261萬4149元,其中日幣1億291│
│ │ │圓元 │4萬2863圓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