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40號
原 告 進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林慧源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壹拾陸萬陸仟柒佰壹拾壹(8,166,7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捌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81,38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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