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抗,468,2015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468號
抗 告 人 陳怡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司票字
第15052號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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