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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陳俊英即財團法人青年音樂家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麗容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青年音樂家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青年音樂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青年音樂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青年音樂家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財團法人青年音樂家文教基金會經董事會第9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7、9、10、11、12、13、14、15、16、1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以本會得設監察人來監督管理,落實本會一直期盼,達到監督改善本會體制,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章程修訂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文化部函文在卷足稽。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青年音樂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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