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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文宗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濟南基督長老教會之董事
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濟南基督長老教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濟南基督長老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濟南基督長老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文宗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濟南基督長老教會之董事長,經民國104 年11月24日第12屆第5 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章程第5條之1 、第5條之2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書1 紙在卷可參,屬民法第62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次查,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之1 、第5條之2 之規定,業經變更條文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提報第12屆第5 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有財團法人台北市濟南基督長老教會第12屆第5 次董事會議事錄1 件附卷可稽,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104 年12月14日北市民宗字第10433158300號函表示對此部分無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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