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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蕭可安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女教士差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女教士差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女教士差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女教士差會之董事長。
茲本會為業務需要,乃提請104年度第1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議決,補充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女教士差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在案,此有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104年12月14日北市民宗字第10433158200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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