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法,196,2015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江妙瑩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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