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法,196,2015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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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江妙瑩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8年3月3日經報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環署綜字第05551 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8年3 月2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103 年6 月27日另為變更登記(本院103證他字第770號,登記簿第56冊、第31頁、第1354號)。

今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業經變更條文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提請104 年10月19日第十九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復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4 年11月12日環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備,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相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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