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消債再聲免,4,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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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秋娥
送達代收人 陳㴒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陳茂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再次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秋娥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

是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4 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惟仍繼續向各債權人償還債務,總計各家債權銀行還款金額已達債務總額20%以上,故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聲請鈞院裁定免責。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裁定自民國98年4 月6 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惟因債務人前後於98年8 月25日、99年10月25日所提二次更生方案,均未能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且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顯無履行之可能,經本院審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裁定不認可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並以100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自100 年1 月4 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結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於100 年2 月21日以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4 號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更生事件、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7號更生事件、100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清算案件卷宗卷宗核閱無訛。

(二)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聲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經各債權銀行函覆表示如下:⒈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本案債務人已自行清償完畢,本行無尚欠款。

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陳報總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81 元(含本金49,972元,利息59,001元,違約金8,408 元),均無擔保或優先權。

另陳報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之原因如下:⑴債務人未衡量自身是否有充分之償債能力,而持續使用信用卡消費及預借現金,顯見債務人於清償能力不足之情形下,仍未量入為出,從事超過其清償能力能負擔之消費行為,致生開始清算之原因,為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規避債務致生損害於債權人,債權人不同意其免責之聲請。

⑵又債務人與債權人於101 年10月成立調解,現仍履約中,債權人認人應受該調解筆錄之拘束,依誠信原則繼續履行,懇請鈞院以債務人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駁回債務人免責之聲請,如此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亦可求債務人盡力履行調解方案避免任意毀諾。

⒊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聲請人截至100年1月3日止,現金卡債權金額為168,884元,信用卡債權金額為165,688元,均無訴訟。

另聲請人於101年10月向台北地院申請前置調解,由最大債權凱基銀行協助出庭,並於當月調解成立,故自100 年2 月21日至104年3 月13日,債務人合計繳款25,379元,本行總債權合計168 ,884+165,688 =334,572 元,債務人僅還款25,379÷334, 572=0.07585 約百分之7.59,未達20%,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陳報截至100 年1 月3 日總債權金額為280,108 元(含本金118,463 元,利息136,800 元,違約金24,600元),均無擔保或優先權。

另陳報債務人裁定不免責後,已達成協議清償80,000元,目前已無相對人債權,故不便再就此清算事件陳述意見。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截至100 年1 月3 日止,債務人欠款金額為199,900 元,含本金78,998元,利息110,161 元,違約金9,063 元,程序費用1,678 元,並無強制執行程序。

另陳報本件不免責碓定後,債權人受償金額為19,680元,因本件為清算開始並同時終止,故無清算債權表,懇請鈞院調查各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受償額,若有一債權人未達該受償額,懇請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⒍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截至100年1 月3 日止總債權額為66,654元,含本金30,000元,利息30,662元,違約金5,748 元,墊付訴訟費244 元,均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

另陳報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共清償6,971 元,僅為債權額百分之10.458,並未達債權額20%。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請 鈞院為不免責之裁定。

⒏華泰商業銀行(下稱華泰銀行):經聲請人與華泰銀行承辦人吳坤衛告知華泰銀行之債權早在聲請人未與全體債權人辦理前置調解聲請前就已執行扣薪結清,故華泰銀行部分已無欠款。

⒐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公司):⑴本件原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款債權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均已移轉本銀行,有讓渡書及報紙公告可稽,又本件原債權人已取得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陳報人亦一併受讓,是本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⑵又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亦將其對債務人之電信費用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移轉予本銀行,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可憑。

本銀行與債務人間並無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中,上開兩筆債權金額試算至100 年1 月3 日止為271,258 元,共受償65,000元,債權金額為206,258 元。

⑶本銀行不同意債務人是否免責:本件債務人明知無力清償信用卡循環利息且無能力清償債務,仍申辦多筆信用卡使用消費,並以大量預借現金觀之,不僅遠逾聲請人收入,亦超過維持其最低生活所需費用,顯見債務人並無積極清償債務之誠意,而係僅藉由消債條例脫免清償債務,堪認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條規定之情形。

⑷又債務人年僅53歲正值壯年,應可更盡力解決債務事宜,再按本條之立法理由及精神,並非欲幫助無誠意且不努力工清償之債人於經濟上重生,是倘鈞院同意裁定債務人免責,將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亦造成社會價值觀念錯誤而有違本條例欲調和債權債務雙方權益、義務之立法精神,故懇請裁定不予免責,以彰顯法律公平公正、避免鑽營現象發生。

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陳報總債權金額為180,114 元(全為就學貸款之本金,並無利息與違約金),且均為無擔保或優先權。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雖繼續清償債務,而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聲請免責,惟經本院匯整並核算前開各普通債權人受償情況(如附表),受償額占債權額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之債權銀行僅渣打銀行、大眾銀行、永豐銀行及匯誠公司等債權人,尚有凱基銀行、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土地銀行等4 四家銀行受償額未逾百分之二十,並未符消債條例第142條之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規定,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惟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

是本件聲請人固因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數額,經本院再次裁定不予免責,然其得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再次為免責之聲請,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
│無擔保及無│債權額    │受償額    │債權人受償│ 免責意見   │
│優先債權人│(新臺幣)│(新臺幣)│額占債權額│            │
│          │(A)     │(B)     │之比例    │            │
│          │          │          │(B ÷A )│            │
│          │          │          │          │            │
├─────┼─────┼─────┼─────┼──────┤
│渣打銀行  │56,920元  │56,920元  │    100% │   無意見   │
├─────┼─────┼─────┼─────┼──────┤
│大眾銀行  │280,108元 │協議清償  │    100% │   無意見   │
│          │          │80,000元  │          │            │
├─────┼─────┼─────┼─────┼──────┤
│凱基銀行  │481,925元 │33,328元  │  6.915% │不同意免責  │
├─────┼─────┼─────┼─────┼──────┤
│永豐銀行  │117,381元 │35,147元  │  29.94% │不同意免責  │
├─────┼─────┼─────┼─────┼──────┤
│玉山銀行  │334,572元 │25,379元  │  7.59%  │不同意免責  │
├─────┼─────┼─────┼─────┼──────┤
│國泰世華  │199,900元 │19,680元  │  9.844% │除非符消債條│
│          │          │          │          │例第142條規 │
│          │          │          │          │定否則不同意│
│          │          │          │          │免責        │
├─────┼─────┼─────┼─────┼──────┤
│土地銀行  │66,654元  │ 6,971元  │ 10.458% │不同意免責  │
├─────┼─────┼─────┼─────┼──────┤
│富邦銀行  │180,114元 │          │          │不同意免責  │
├─────┼─────┼─────┼─────┼──────┤
│匯誠公司  │271,258元 │65,000元  │23.962%  │不同意免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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