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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亞霖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附件:
一、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佐證曾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請求協
商而不成立,並略稱「原先台新銀行提供180 期、0 %利率、期付金新臺幣(下同)9,427 元之還款方案,再加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兩筆
債權,將超過1 萬元,聲請人實難以負擔;台新銀行遂提
供期數二階段72期,0 %利率,期付金5,000 元之協商還款方案,聲請人唯恐無法負擔,終致前置協商不成立」等
語,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確切內容與台新銀
行提供之清償方案之差距究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
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所扶養親屬(即母親陳鶯)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提出母親102 年度、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勿省略漏
未提出),併予說明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及投資狀
況。
三、聲請人應說明每月就租屋處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3 樓,係與何人共同分擔房屋租金23,000元?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
,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四、聲請人應說明「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每月支出膳食及生活用品費7,000 元、交通費500 元、電話費1,000元;
分攤水電瓦斯費1,000 元等)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
五、聲請人應說明自己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就分擔母親扶養費用5,000 元之詳細計算方式(含項目、實際金額分配情形等)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2 年10月23日起至104 年10月22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
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等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
如有,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
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
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5 月31日南院崑103 司執坤字第44535 號執行命令所載略以,「債務人吳亞霖對第三人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在146,000 元(另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及執行費用詳如前執行命令)範圍內,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中正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等語,請說明該案件之執行
狀況如何?另聲請人應陳報是否尚有其他薪資債權已遭受
扣押?若有,則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制
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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