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消債補,313,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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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新夏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 )×10×34=3,06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2 年9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
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健保費、職業災害保險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租金繳納證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2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之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說明正確債務總金額及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又聲請人應說明與民間債權人袁榮瑞間借貸過程、正確債務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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