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消債補,314,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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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佩芬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不成立,則請詳細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據聲請人陳報(見本院104 年度司北消債調卷第76-1頁)前於民國104 年7 月至9 月領有南山人壽保險業務員業務津貼、8 月兼職於美樂家有限公司領有佣金,請說明總領取金額為何、及自本件更生聲請前兩年是否亦領有上開公司、或其他公司之津貼及佣金?或有任何其他兼職?如有,期間及收入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收入憑證。
三、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領有租屋補助新臺幣(下同)5,000 元,請說明補助單位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除領取前開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支出項目含伙食費、交通費、行動電話費、水費電費、房屋租金、自助洗衣費,請提出上開各項支出單據到院以供佐證。
六、請提出聲請人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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