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消債補,327,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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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賢德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102年9月起迄今,除任職於開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安全人員每月領有薪資3萬1000元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將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9月30日起至104年9月2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除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電話費及日常衣物、勞保費、團保費、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等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醫療費、健保費等,請一併提出所列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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