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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芷寧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附件:
一、聲請人陳明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5 號裁定准予認可伊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每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246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079,616 元。
聲請人自民國99年2 月起清償至101年11月止共計清償33期,每月清償11,246元;
然因聲請人失業且罹患嚴重憂鬱及焦慮症,不得不於101 年12月聲請延長1 年,惟聲請人之工作收入仍不穩,終致無法按期履
約而毀諾等情。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究係何時毀諾?以及其
於毀諾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
件。嗣於毀諾前後之收入及支出狀況有何變動?並提出於
毀諾時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
細或其他收入明細,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
收據或轉帳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到院。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己最新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所扶養親屬(即母親張媛媛)102 年度、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勿省略漏未
提出),併予說明母親之財產現況。
四、聲請人陳明其現任職於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或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工
作地點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本部地址: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擔任客服電話服務工作,每月薪資收入為24,000元,如係匯款給付,則請提出最新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
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以資證明;或
就先前所提出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存摺帳戶交易明細內
容說明何以註記「才庫人力資源」或「中勤人力資源」之
之匯入匯款金額,每筆數額均不相同(此與聲請人所述每
月薪資收入為24,000元等情不符),實際情形究係為何?倘聲請人現因身體狀況不佳之故導致無法工作,應提出醫
院診斷證明書到院為佐。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雖係以母親名義租屋共同居住,然每月就租屋處即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3 樓之房屋租金20,000元,乃由聲請人支付,如為匯款繳付,請就先前所提出於南港同德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華南商業銀行
永吉分行、第一銀行永春分行、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等
存摺帳戶交易明細指明究係哪幾筆款項?又聲請人於聲請
清算前2 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102 年8 月至103 年4 月間房屋租金為每月15,500元」)?如有,則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據到院(諸如:房屋租賃契約書、匯款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等
)。
六、聲請人應說明「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每月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1,540 元、水電瓦斯費1,500 元、電話費500 元、雜支費500 元等)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另若有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勞健保費支出
?亦請併予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七、聲請人應說明自己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前配偶)就分擔母親及兒子張宸維扶養費用計10,000元之詳細計算方式(含項目、實際金額分配情形等)及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並請一併說明兒子之就學狀況及提出在學證明文
件。
八、聲請人應陳報其與兒子是否將繼續領取臺北市低收入戶補助,每月領取金額為何(按其所提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內註
記「本卡有效期限最長至104 年12月31日…」等語)?除上開低收入戶補助外,聲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即母親、
兒子)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另請說明依其所提出
南港同德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帳戶交易明細所載租金補助
額分別列有3,600 元、5,000 元、10,000元(此筆補助金額是否係同時包含104 年5 月份、6 月份?),實際情形究係為何?
九、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暨資產管理公司等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
如有,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
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
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十、依聲請人所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6 月15日北院木103 司執荒字第156173號執行命令所載略以,「債務人張芷寧對第三人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
債權,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司執3796)、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司執4393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司執6318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司執62668 ),第三人應按各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
收取之金額). . . ;
本院104 司執63185 號原卷併入本件辦理,104 司執62668 號影卷併入本件辦理」等語,請說明該案件目前之執行狀況如何?另聲請人應陳報是否尚
有其他薪資債權已遭受扣押?若有,則現有強制執行案件
、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到院(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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