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監宣,552,2015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陳鵬仁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陳清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1千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釋明證據(例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