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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黃德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秀珍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具狀陳明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提出其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之願任書。
(五)請提出相對人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及同意前開人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
二、本件聯絡人:家股書記官孫捷音(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5355)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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