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聲,1811,20151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11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二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811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4 案、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4 年11月24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