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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70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2
月1日所為之104年度聲字第1870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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