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聲再,17,2015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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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7號
再審聲請人 吳聲龍
再審相對人 邱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亦有明定。

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2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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