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衛,9,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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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衛字第9號
聲 請 人 沈家惠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相對人在民國104年10月9日強制住院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之病人,然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有自傷之虞等情事,應予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

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罹患思覺失調症,出現錯認妄想及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狀,認為其遭詐騙集團不斷迫害,並覺得父母是由他人所假扮,於104年10月8日聲請人母親前往其住處送餐時,聲持剪刀威脅,欲殺害其母親,經指定專科醫院鑑定,認聲請人因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社會功能缺損、思考、認知及判斷功能缺損,病識感不佳,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意見說明、相關病歷資料、強制住院案件審查總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在卷;

經訊問聲請人仍認為有他人假冒其家人,並誣陷其有持剪刀自傷及傷人之行為,又威脅其母說謊,趁其睡覺之際亂摸、亂動東西;

病房主治醫師則評估聲請人仍有錯認妄想之症狀,且其病狀固著,雖敵意稍有減輕,仍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有本院104年11月24日調查筆錄足參。

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精神症狀明顯,且無病識感,為使病情穩定與社區適應,自應認為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

聲請人聲請停止緊安置或強制住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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