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106,2015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京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吳承祐律師
被 告 耀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竹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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