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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0號
原 告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陳怡穎
被 告 嚴世隆
王奕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8、9、10地號欄位中關於「指南段三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草湳段三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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