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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文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友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1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4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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