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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世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8,8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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