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3486,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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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4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朱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依原告所提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及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1年8 月2 日向原告請領卡號4579611125205309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 (日息萬分之5.479 )計算至清償日止(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參照)。

詎被告自91年8 月2 日發卡起至104 年8 月9 日止,消費記帳金額尚餘新臺幣(下同)863,574 元(含本金253,996 元、利息609,578 元)及其中本金部分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未按期給付。

㈡被告另於92年2 月26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為0000151012975566號,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前開帳戶內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貸款利息按年息20% 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則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 計算延滯利息。

詎被告自92年2 月26日核撥貸款起至92年9 月1 日止,計欠本金49,229元,雖其嗣於92年10月27日繳款426 元、於93年2 月4 日繳款4 元,惟此430元依約僅得抵充帳務管理費100 元與自92年8 月28日最後繳款日之翌日(即92年8 月29日)起至92年9 月11日止之部分利息330 元,故被告迄今尚欠49,229元及自92年9 月12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

㈢被告上開欠款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影本、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Yoube 予備金申請書影本、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參酌,經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被告既未依約清償本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負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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