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3702,2015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02號
原 告 蘇明宏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王建豐律師
被 告 王紫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105 年1月8 日前,具狀向本院補正104 年11月25日民事答辯補充狀所附物證七所示錄音光碟之全部譯文(全文轉譯誤逕自增刪,且譯文內容需標註光碟時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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