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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02號
原 告 蘇明宏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王建豐律師
被 告 王紫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105 年1月8 日前,具狀向本院補正104 年11月25日民事答辯補充狀所附物證七所示錄音光碟之全部譯文(全文轉譯誤逕自增刪,且譯文內容需標註光碟時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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