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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05號
原 告 林庭賢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蔡孟潔律師
被 告 陳俊成
訴訟代理人 羅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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