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3963,2015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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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63號
上 訴 人 丁麟
梁格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春敏、張維益、呂哲逸、黃志翔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9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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