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3964,2015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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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64號
上 訴 人 陳榮富
被上 訴 人 林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96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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