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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69號
原 告 賴裕彤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
被 告 賴惠成
賴惠珠
賴惠花
賴惠芬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應於本
主 文
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按該交易價額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前已繳納之部分金額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定;
準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乃屬法院職權,惟法院核定該價額並非漫無限制,仍應調查事實,依客觀情況定之。
又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
至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
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變價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款,則原告就分割共有物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應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全部價額計算。
原告起訴時就訴之聲明第1項雖以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及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764 元,合併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180,226 元,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0,990 元,並據繳納裁判費5,730 元,然揆諸前開說明,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之基準,而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且系爭不動產位於臺北市區內交通便利繁華地段,自不得以之為系爭不動產之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查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按該最新市場交易價額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前已繳納之部分金額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另應補正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即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登記簿第一類謄本正本(須於土地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建物(即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登記簿第一類謄本正本(須於建物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建物(即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登記簿第二類謄本正本(建物標示部須記載完整);
被告賴惠成、賴惠珠、賴惠花、賴惠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附表:
┌─────────────────────────────┐
│一、土地部分: │
├──┬─────────┬──┬──────┬──────┤
│編號│ 土 地 地 號 │地目│ 面 積 │ 權利範圍 │
│ │ │ │(平方公尺)│ │
├──┼─────────┼──┼──────┼──────┤
│ 1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 建 │ 316 │60000分之381│
│ │一小段264地號 │ │ │ │
└──┴─────────┴──┴──────┴──────┘
┌────────────────────────────────────────────┐
│二、房屋部分: │
├──┬──────┬──────┬──────┬───┬────────────┬───┤
│ │ │ │ │建築式│ 建 物 面 積 │ │
│ │ │ │ │樣主要│ (平方公尺) │ 權利 │
│編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範圍 │
│ │ │ │ │料及房│層次/面積 │ 附屬建物 │ │
│ │ │ │ │屋層數│ │ │ │
├──┼──────┼──────┼──────┼───┼─────┼──────┼───┤
│ │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大安區│鋼筋混│ 5層 │ 陽台 / 雨遮│ │
│ 1 │復興段一小段│復興段一小段│復興南路一段│凝土造├─────┼──────┤6分之1│
│ │3492建號 │264地號 │89號5樓 │/12層 │ 106.53 │17.61 / 2.48│ │
├──┼──────┼──────┼──────┼───┼─────┼──────┼───┤
│ │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大安區│鋼筋混│ 5層 │ │60000 │
│ 2 │復興段一小段│復興段一小段│復興南路一段│凝土造├─────┤ │分之 │
│ │3534建號 │264地號 │89號等共同使│/12層 │ 20.14 │ │422 │
│ │ │ │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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