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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1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林倖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柒仟零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貸款,兩造依信福貸約定書第10條第2項、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0條第2項、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1條第2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福貸約定書、個人信貸約定書及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約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第14頁、第21頁、第58頁、第73頁背面、第76頁背面),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4,000 元,約定自103 年9 月11日起至106 年9 月11日止分期清償,採固定利率11.37%計算年息,並約定如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或任一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04 年5 月21日止尚積欠本金12萬4,203 元,及自104 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37%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3 年6 月4 日向原告借款165 萬元,約定自103 年6 月4 日起至110 年6 月4 日止分期清償,採定儲利率1.38% 加年利率6.99% (合計8.37% ,原告誤載為機動利率)計算利息,並約定如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或任一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04年5 月21日止尚積欠本金148 萬4,756 元,及自104 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37% 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2 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28萬元,約定自102 年12月30日起至109 年12月30日止分期清償,採兩段計息方式,即自撥貸日起前6 月按固定年息2.68% ,第7 月起按定儲利率加年息6.99% (合計10.99%)計算年息,並約定如借款全部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20% 計算遲延利息。
被告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04 年5 月18日止尚積欠23萬5,545 元,及自104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03 年4 月25日向原告借款45萬元,約定自103 年4月25日起至106 年4 月25日止分期清償,採固定利率17.37%計付利息,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或任一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04 年5 月21日止尚積欠3 萬2,549 元,及自104 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37%計算之利息。
㈤綜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7萬7,05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信福貸約定書、信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約定書暨基本資料表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30頁、第68頁至第73頁),應屬實在。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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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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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額信貸│124,203 │124,203 │11.37 │104 年5 月22日起│無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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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額信貸│1,484,756 │1,484,756 │8.37 │104 年5 月22日起│無 │無 │
├──┼────┼─────┼─────┼──────┼────────┼──────┼───────┤
│3 │小額信貸│235,545 │235,545 │20 │104 年5 月19日起│無 │無 │
├──┼────┼─────┼─────┼──────┼────────┼──────┼───────┤
│4 │小額信貸│32,549 │32,549 │17.37 │104 年5 月22日起│無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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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本金1,877,0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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