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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43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紘宇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薛宏志
被 告 王伯恩(即王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紘宇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紘宇公司)邀同被告薛宏志及王伯恩(原名:王永福)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且於104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共133萬3,336元,各筆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分別如附表所示,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紘宇公司僅分別還款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合計尚欠本金85萬6,9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薛宏志及王伯恩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5萬6,9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利率查詢表及法金放款撥款資料查詢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
│附表: │
├──┬─────┬──────┬─────┬─────┬───────┬───┬───────────────┤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民國) │
│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最後計息日│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逾期6個月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 │ │以原利率之10% │者,以原利率之│
│ │ │ │ │ │ │ │計算 │20%計算 │
├──┼─────┼──────┼─────┼─────┼───────┼───┼───────┼───────┤
│ 1 │86萬6668元│104年6月5日 │104年10月 │55萬7001元│104年10月13日 │3.203%│自104年10月13 │自105年3月6日 │
│ │ │至104年9月5 │12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105年3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 │ │ │ │5日止 │ │
├──┼─────┼──────┼─────┼─────┼───────┼───┼───────┼───────┤
│ 2 │46萬6668元│104年6月5日 │104年10月 │29萬9924元│104年10月13日 │3.203%│自104年10月13 │自105年3月6日 │
│ │ │至104年9月5 │12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105年3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 │ │ │ │5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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