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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4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鄭伯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頁、第28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5,1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3頁)。
嗣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681,465元(見本院卷第4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102年2月2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領用卡號為4182301080183670號之VISA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4年11月1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78,608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消費本金130,608元部分自10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及48,000元部分自10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2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790,000元,約定自102年6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04年11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502,857元。
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及其中502,857元自10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32頁、第44至48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計息期間 │ 年利率 │
│ │ │ │ │ (民國) │ (%) │
├──┼────┼─────┼─────┼──────────┼────┤
│1 │信用卡 │178,608元 │130,608元 │自104年11月12日起至 │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48,000元 │自104年11月12日起至 │ 14.85%│
│ │ │ │ │清償日止 │ │
├──┼────┼─────┼─────┼──────────┼────┤
│2 │小額信貸│502,857元 │502,857元 │自104年11月12日起至 │ 20%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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