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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雅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雅婷、林大榮因104年度訴字第457號請求移轉股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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