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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8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明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叁仟伍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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