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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92號
原 告 宋小英
訴 訟代理 人 江肇欽律師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金福田才華農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1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而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參照)。
另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同法第20條亦有明文。
另由此觀之,關於共同訴訟之普通審判籍,僅於無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特別審判籍適用餘地時,方有其適用,若有特別審判籍存在,原告自應向該特別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金福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福田實業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4 日為管理處分(出售)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而與原告簽訂信託契約(下稱系爭信託契約),委託原告負責處理上開事務,信託期間自103年3月4日起至104年3月3日止,嗣金福田實業公司因合併解散而消滅,系爭信託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法已由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即被告金福田才華農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福田公司)承受。
然因系爭房地現遭原告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為查封登記,無法再行出售移轉,且信託期間亦已於104年3月3日屆至, 是系爭信託契約依信託法第62條及民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已消滅,被告本應會同原告辦理塗銷系爭房地之信託登記,惟被告經原告催告後仍拒絕履行,原告自得依法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地,經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收件號第21190號,於103年3月4日完成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又系爭房地於系爭信託契約關係消滅前後所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共計新臺幣(下同)9萬0,452元,均係由原告墊付或清償,故原告另得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前開原告已墊付之稅費及其法定利息。
經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部分,核屬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而涉訟,而依原告起訴所提「民事聲請塗銷信託契約登記狀」所載,本件被告金福田公司之所在地及被告洪達華之住所所在地分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非屬同一,而系爭房地則係位於臺中市潭子區,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此事件之共同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系爭房地所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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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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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積(平│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編│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 │ │
│號│ │市 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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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潭子區│興華│ │814 │ 建 │3276.05 │1萬分之223│
└─┴───┴───┴──┴──┴───┴──┴────┴─────┘
┌──┬───────┬──────┬────┬───────────┬──┐
│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權利│
│ │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 │
│ │ │ │材料及房├──────┬────┤ │
│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範圍│
├──┼───────┼──────┼────┼──────┼────┼──┤
│23 │臺中市潭子區 │臺中市潭子區│住商用、│六層:98.53 │陽台: │全部│
│ │興華段814地號 │中山路2段135│16層、鋼│合計:98.53 │5.81 │ │
│ │ │號6樓之3 │筋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745,面積7137.84平方公尺,持分1萬分之28 │
├──┼───────┬──────┬────┬──────┬────┬──┤
│24 │臺中市潭子區 │臺中市潭子區│住商用、│六層:219.31│陽台: │全部│
│ │興華段814地號 │中山路2段135│16層、鋼│合計:219.31│9.92 │ │
│ │ │號6樓之2 │筋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745,面積7137.84平方公尺,持分1萬分之71 │
├──┼───────┬──────┬────┬──────┬────┬──┤
│25 │臺中市潭子區 │臺中市潭子區│住商用、│六層:299.92│陽台: │全部│
│ │興華段814地號 │中山路2段135│16層、鋼│合計:299.92│9.12 │ │
│ │ │號6樓之1 │筋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745,面積7137.84平方公尺,持分1萬分之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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