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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93號
原 告 游鈞凱
張雅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慎翔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珮文律師
林容以律師
蔡慧玲律師
被 告 何冠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2 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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