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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5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余永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永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
㈡提出被告余永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該書狀之狀尾應蓋原告公司大小章;
另書狀內應詳加說明請求金額、利息之計算式及依據,並檢附相關證物影本,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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