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4829,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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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29號
原 告 百景造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豪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伍萬零肆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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