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6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筱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1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元5,560。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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