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4904,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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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04號
原 告 陳黎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仁彬間請求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6,5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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