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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70號
原 告 紀速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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