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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日商大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
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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