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吳培君
洪玉雲
林震怡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1,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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