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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陳菁雯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
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該書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上規定,其程式自有欠缺,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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