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941,2015123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呈瑞不動產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41號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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