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更二,38,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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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二字第38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被 告 劉士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劉士維、劉昭源、林宗堯等人被訴殺人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99年度重訴字第5號審理在案,渠等是否為共同犯罪人,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本院認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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